一、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辦事程序
1、公民和出國人員結婚登記程序公民和出國人員結婚登記由區(qū)縣或街道、鄉(xiāng)(鎮(zhèn))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市婚姻登記管理處負責業(yè)務指導。
(1)當事人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咨詢。
(2)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填寫《結婚申請書》(雙方須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三張三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離過婚者還應持離婚證件)。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2、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結婚登記程序
(1)居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居民結婚的當事人一方應向市政府婚姻登記管理處進行結婚登記法律、法規(guī)咨詢。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填寫《結婚申請書》。
(3)婚姻登記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并報領導審批。
(4)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準予結婚登記(事先通知登記日期),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結婚登記。
分類:婚前籌備
創(chuàng)建者:洛鈴萱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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